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5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