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船舶通信 第9條 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其優先順序如下:一、遇險通信。二、緊急通信。三、安全通信。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七、其他通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