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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業務之電臺,當遇險業務已告終止,或作為遇險業務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信,告知正常工作得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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