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船舶通信 第14條 船舶無線電臺於收到警報信號,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船舶無線電臺收到他船之遇險呼叫,確悉遇險船舶係在附近,但尚無海岸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到達現場所需之時間等告知遇險船舶。如不能立即前往援救,亦應將原因通知遇險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