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於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
- 第9條船舶無線電臺之通信,其優先順序如下:一、遇險通信。二、緊急通信。三、安全通信。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五、有關與從…
- 第10條船舶無線電臺得依照各國電信事業機構之相關規章,收發旅客及船舶作業人員之電信,並收取費用。
- 第12條船舶在海上時,其船舶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守聽:一、裝有特高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於特高頻第七十頻道連續守聽;設備可…
- 第13條船舶之遇險、緊急及安全通信,其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及通信作業,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前項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
- 第14條船舶無線電臺於收到警報信號,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船舶無線電臺收到他船之遇險呼叫,…
- 第15條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業務之電臺,當遇險業務已告終止,或作為遇險業務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
- 第16條船舶無線電臺不得濫發遇險信號,或與遇險信號容易混淆之信號。如有前項情形,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
- 第17條船舶航行中,遇冰山、漂流物、暴風及其他對船舶航行構成嚴重危險性之情形者,應即利用安全通信,告知附近船舶及最近之海岸電臺。
- 第18條船舶無線電臺遇險呼叫通信設備之緊急操作使用步驟,應以鮮明標示張貼於駕駛臺。前項緊急操作使用步驟之內容、格式應依船舶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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