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申請設置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項申請人…
- 第4條(刪除)
- 第5條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電信網路:一、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三、計程車…
- 第6條(刪除)
- 第8條申請設置基地臺及車臺(以下簡稱電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二、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前…
- 第9條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
- 第10條申請人完成主控制室設備、取得基地臺執照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主管機…
- 第11條電信網路設置者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內,應維持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 第12條車臺應裝設於電信網路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帶。車臺裝設於電信網路所屬計程車後,電信網路設置者應…
- 第13條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仍需繼…
- 第14條電信網路非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讓。電信網路之主控制室應設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
- 第15條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遺失、毀損或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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