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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固定通信業務。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
- 第11-1條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不…
- 第12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一、依法已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股份有限公司。二、取得前款股份有…
- 第12-1條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應於申請時取得國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得連接及使用其國際海纜系統之授權證明文件。前…
- 第12-2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兼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書內敘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及其架構圖、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及…
- 第13條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
- 第15條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除依第十二條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逕行發給籌設…
- 第16條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證金。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
- 第17條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金額,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申請者:(一)綜合…
- 第18條申請人取得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
- 第19條各類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七年。二、市內網路業務:四年。三、長途網路業務:四年。四、國…
- 第20條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業務申請須知規定之文件及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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