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2-2條 法規: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12-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兼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書內敘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及其架構圖、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及其營業區分。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申請兼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