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二項規定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依第七條第四項或第十三條規定不予受理。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1-1條
第11-1條
第11-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