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1條 法規: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7-1條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增加營業之直轄市、縣(市)時,應依前條規定就其增加之區域提出籌設申請。但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域為單位,增加其營業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