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申請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證金。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申請人申請展延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限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