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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第7-1條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增加營業之直轄市、縣(市)時,應依前條規定就其增加之區域提出籌設申請。但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
- 第8條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者:(一)綜合網路…
- 第8-1條經營者實收最低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次日起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
- 第9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國內銀行包括:一、依銀行法規定設立之本國銀行。二、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所稱之外國銀行。第八條第二項之存款契…
- 第11條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固定通信業務。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
- 第11-1條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不…
- 第12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一、依法已設置有線傳輸網路之股份有限公司。二、取得前款股份有…
- 第12-1條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應於申請時取得國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得連接及使用其國際海纜系統之授權證明文件。前…
- 第12-2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兼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應於事業計畫書內敘明擬設置之市內網路設備及其架構圖、既有傳輸網路分割計畫及…
- 第13條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
- 第14條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事業計畫書所載事項為原則,其審查項目及標準,主管機關得視業務種類分別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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