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二、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予受理者。三、依第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參加競價權利或得標資格者。五、依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六、依第三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繼續報價資格、競價資格或未得標者。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