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頻段得標頻率位置之決定,依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辦理;未能決定時,依第三十三條之四方式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間於數量競價結束之日起至位置競價開始前,得協議各頻段之得標頻率位置;其協議之頻率位置不受前條第五項第一款原則之限制。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2條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意向書…
- 第33-3條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頻率位置均未包含第…
- 第33-4條各頻段未能依前條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主管機關應即於位置競價日下午時段辦理一回合報價。一回合報價由數量競價得標者依第三…
- 第33-5條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決定各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後,競價作業結束,並由主管機關公告各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及其得標金。前…
- 第34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還其所繳押標金: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二、參加…
- 第35條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二、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