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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已繳納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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