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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與資產項目,均應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及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已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者…
- 第5條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電信服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與資產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
- 第6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收入與資產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攸關性。二、成本、收入與資產之…
- 第7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分離會計時,應以其依據本準則規定所設立之會計制度而產生之會計紀錄及其營運資料為基礎。前項所稱營運資料包…
- 第8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方法,應於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會計制度中訂定之。前項所稱內部交易,係指該市場顯著地位者所經營…
- 第9條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性分成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
- 第10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 第11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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