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