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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電信服務部門與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之成本、收入與資產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有關分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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