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設置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
- 第15條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者,以共…
- 第16條設置者設置基地臺時,應注意天線排列整齊或施作天線格柵等美化設施,避免對景觀造成衝擊。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
- 第17條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 第18條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一、大型基地…
- 第20條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
- 第21條為改善或避免設置者間無線電頻率之干擾,設置者間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設置者…
- 第22條設置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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