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者,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原則。為處理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設置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溝通協調基地臺陳情及抗爭事件,並訂定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其處理作業流程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