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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者,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原則。
為處理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設置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溝通協調基地臺陳情及抗爭事件,並訂定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其處理作業流程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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