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設置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設置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