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設置者設置基地臺時,應注意天線排列整齊或施作天線格柵等美化設施,避免對景觀造成衝擊。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構)基地臺或建物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