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17條 事業於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終結後,經認定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得減輕罰鍰之要件,且無第十九條各款所定主管機關應撤回原附條件同意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就該案所為之處分,應依第八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事業不符合前項規定而無法減輕其罰鍰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事業經駁回後,不得請求依本辦法減輕其應受處分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