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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案件調查程序進行中,申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回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免除或減輕罰鍰之附條件同意:一、經查未符合第二條適用對象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或補充相關事證,或未依指示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
三、未履行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所附之各款條件。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回免除或減輕罰鍰之同意時,倘有更動其他申請事業之申請順位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該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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