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四章 財務 第23條 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已繳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均不退還。保護機構應製作並更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每季送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