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一、因經濟不景氣,而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之資料。二、參與事業最近三年每月之產能、設備利用率、產銷值(量)、輸出入值(量)及存貨量資料。三、最近三年間該行業廠家數之變動狀況。四、該行業之市場展望資料。五、除聯合行為外,已採或擬採之自救措施。六、實施聯合行為之預期效果。除前項應載事項外,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