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一、參與事業最近三年之輸入值(量)。二、事業為個別輸入及聯合輸入所需成本比較。三、達成加強貿易效能之具體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