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八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詳載其實施聯合行為達成降低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促進合理經營、產業發展或技術創新之具體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