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相關法規 公平交易法母法 第12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由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共同為之。前項事業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者,應由該同業公會或團體為之。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