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公平競爭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之調查處理。二、提供不當贈品、贈獎行為之調查處理。三、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四、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監督與管理,及該事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行為之調查處理。五、與前四款有關之政令溝通活動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