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位決定之: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二、辯論會先播出者。前項補助,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