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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

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三場為限,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一場為限。
前項補助之時段費,以每場每一參加候選人三十分鐘為限。

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申請書格式如附式。

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位決定之: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二、辯論會先播出者。
前項補助,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