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