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申請書格式如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