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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或發布罷免公告後,將每一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推薦監察員名額通知候選人、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由候選人登記時,繳交之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
候選人資格審定後,其得推薦監察員名額如有增加時,由候選人或政黨所提備補監察員中依次遞補,如無備補監察員或備補不足額者,視為放棄推薦,由選舉委員會遴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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