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