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第16條 法規: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6條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在選舉人名冊上按指印者,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在選舉人名冊「證明人蓋章」欄內共同蓋章證明。選舉人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