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第43條 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