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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指定銀行於臨櫃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遠期或換匯換利大額結匯交易、中華郵政公司於臨櫃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大額結匯交易,及本國指定銀行就其海外分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顧客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大額交易,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應於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訂約日立即傳送。
二、指定銀行受理顧客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CCS),應於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
三、本國指定銀行就其海外分行受理境內外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及本國指定銀行海外分行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NDF),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
指定銀行於網際網路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或遠期大額結匯交易,及中華郵政公司於網際網路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大額結匯交易,應先通過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並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應於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訂約日立即傳送。
二、指定銀行受理顧客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應於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訂約日立即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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