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
銀行業將外匯業務相關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事先申請核准之委外作業項目,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許可外,其餘項目得逕行辦理。
銀行業應將委外作業項目、內容、範圍及受託機構名稱等資料留存紀錄備查。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21條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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