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受理顧客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金管會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得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並於設置後一週內檢附作業說明及敘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地點,函報本行備查。嗣後作業說明若有涉及服務項目、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申報方式之變動者,應於變動後一週內函報本行備查。指定銀行經本行為第一項備查後,若擬增設或裁撤自動化服務設備,僅須備文敘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或裁撤地點,於設置或裁撤後一週內函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