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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指定銀行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資歷表。
四、風險預告書。
五、商品簡介。
六、作業準則。
七、風險管理相關文件。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並俟收到本行同意備查函後,始得辦理:一、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依相關規定訂定之授權準則。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業務,應於辦理首筆交易後一週內,檢附產品說明書(須為已實際交易者,列有交易日、交割日、到期日、名目本金、執行價或其他相關指標、參數等)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並應俟收到本行同意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該項業務之次筆交易。
指定銀行向本行函報備查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業務,應於開辦該項業務後一週內為之,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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