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指定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應於發行後一週內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備)文件及相關說明(含發行日期、金額、發行條件、發行地區或國家及資金運用計畫等),函報本行備查。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於境外發行外幣轉換金融債券、外幣交換金融債券或其他涉及股權之外幣金融債券者,其申請程序應依該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