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外幣收兌處執照由臺灣銀行發給之;其辦理外幣收兌業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應依臺灣銀行所定之注意事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及有關規定辦理。各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由臺灣銀行設計之中英文統一識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