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外幣收兌處辦理收兌業務應有專設帳簿及會計報表等,詳實記錄交易事實,並至少保存十年;相關之外匯水單、申報疑似洗錢紀錄及資恐通報資料等憑證,應自其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前項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等,外幣收兌處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因辦理收兌業務所蒐集客戶之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