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外幣收兌處設置之核准、廢止核准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前項業務查核,本行得自行或會同臺灣銀行辦理之;外幣收兌處接受查核時,不得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