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6-1條 法規: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6-1條 外匯經紀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