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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外匯經紀商之組織以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國貨幣經紀商),或外國貨幣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外國貨幣經紀商)為限;其最低資本總額或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最低資本總額或營業所用資金,應於開始營業前收(備)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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