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6條 法規: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三章 法令遵循程序 第16條 票據交換所為提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一、如何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二、確認當事人身分。三、確認是否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四、適時准駁當事人請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