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主任委員擔任,或由主任委員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主任委員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人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回上一頁